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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焦点:中原环保: 关于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—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
    时间:2022-12-26 21:57:20

       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
【资料图】

关于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7 号——

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》第十三条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规定情形的说明

  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市公司”或“公司”)

拟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

持有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 100%股权。根据《上市公司重大

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规定,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(以

下简称“本次交易”)。

  本次交易相关主体(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

高级管理人员,上市公司控股股东(即本次交易对方)及其董事、

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标的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

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、审计审阅机构、法律

顾问、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)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

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,最

近 36 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

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  综上,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

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。

  特此说明。

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(本页无正文,为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<上

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7 号—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>第十

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》之盖章页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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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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